【決定原文】
鼓勵和規范發展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私募股權投資,更好發揮政府投資基金作用,發展耐心資本。
【名詞解讀】
天使投資是指投資者對具有前沿技術或創新理念、產品或商業模式尚未得到驗證、仍處于種子期但具有較大發展潛力的小型初創企業或創新項目進行的早期投資,通常為該企業或項目接受的第一筆外部股權投資。這個階段的企業或項目往往尚處于萌芽期,甚至只有一個原型產品或商業計劃,還遠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或成熟的產品。這些投資者之所以被稱為“天使”,是因為他們在企業或項目最初期的時候提供資金支持,往往需要承擔較高的風險,而且通常還會在戰略、管理等方面為企業或項目成長賦能。天使投資是創新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推動創新創業創造方面發揮著獨特作用,是顛覆性、原創性技術產業早期發展的重要融資安排。
(整理自《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學習輔導百問》)